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8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并搭乘妻子被害人李某某沿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甘溪港西侧大堤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至界碑丘村曹家渡大堤路段时,王某甲下车推行电动车准备掉头,车辆不慎掉入河中,至李某某当场死亡。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事故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19年8月2日,王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资公物鉴(法病)[2019]028号鉴定书、常价司鉴所[2019]交鉴字第6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胜赢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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