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汉族,**省**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市**镇**村**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4时06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鄂A7****号小型轿车,从**市**镇**村开往**市**农场方向,途经汉蔡线由南向北行至30KM+500M处(**市**镇**驾校路段),车底盘挤轧已发生交通事故躺在路上的王某乙身体,并搓动前移,造成王某乙死亡的二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驾驶车辆逃逸并清理肇事车底盘血迹,次日由交警自家中传唤归案。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川公交认字(2020)第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丙、雷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2.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提取物证笔录等物证、书证;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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