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牌号为皖K****1)由武穴市梅川镇回河南省信阳市。当行至武穴市梅川镇松阳中学路口时,被告人王某甲遇方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过马路,因避让不及,王某甲驾驶的货车车身左前部与方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右前部发生碰撞,随后王某甲驾驶货车冲入道路北侧,将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碾压,造成三轮摩托车内的张某甲、张某乙当场死亡,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甲与方某某之间,王某甲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方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与张某甲、张某乙之间,王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张某乙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甲为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张某乙为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方某某为颅脑及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信息;(2)前科证明;(3)到案证明;(4)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7)出库单;2.证人王某乙、范某某、张某丙、夏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1)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5.(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2)交通事故现场图;6.视听资料:(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2)被害人照片;(3)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鸣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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