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住海东市平安区**家园**号楼**单元**楼西,系海东市平安区**中心学校教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延辉,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19分,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青B0****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平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公路2KM+700M处与路西边推架子车休息的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逸。经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王某丙、张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5、视听资料:光盘2 张;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发后驾驶车辆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案发后其亲属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卫华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1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