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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1********,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浙JN****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上汇村驶往下管村,08时53分许,在临海市**街道**村**号门口路段掉头时碰撞蹲在路边的王某乙,造成王某乙受伤,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离现场。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雅艺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王雅艺15.3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警情详情、前科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证件返还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保险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叶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报警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钦文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34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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