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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家属院**单元**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5时15分左右,王某甲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新开源石化管道有限公司南30米处,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道路绿化隔离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乙、郭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美凤

检察官助理:陈杰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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