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路**号,住行唐县**乡**村**路**号。2019年10月25日,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8时50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RQ****轻型箱式货车沿京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5公里100米)固安县**村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王某乙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及认定:王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等勘查笔录;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乙死亡,王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培根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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