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苏E9****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新村386号南侧通道,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被害人邓某某相撞,致被害人邓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谅解书等;
2.证人袁某某、姚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磊
2020年4月13日
附:
1.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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