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85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96********,汉族,大学文化,苏州**学校工作,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花园**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江阴市**镇**苑**号**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6月25日21时34分许,驾驶苏B****5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华士镇三五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新生路交叉路口左转弯过程中,车辆车头左侧撞到由北向南步行通过交叉路口的行人陶某某,陶某某跌地后被小型普通客车左侧轮胎挤轧,造成陶某某受伤,经送江阴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时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陶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甲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未察明路口内的情况,未让行人先行,造成事故,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经江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江阴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出具的户籍资料、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收条、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车辆检验意见书、法医鉴定、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及制作的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镇**苑**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