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2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为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106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镇**街南三岔口公路时,与在路边步行的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曹某某受伤,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后曹某某送医院途中死亡。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调解,被告人王某甲取得被害人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及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
4、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伟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柒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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