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镇**庄**村**庄**号,2018年9月17日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9时30分许,王某甲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省道25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吕月屯村(244km+140M)时,与路上行人李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甲驾车逃逸,后廖某某驾驶豫******轻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又与头北脚南躺在机动车道的李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郓城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王某甲、廖某某、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甲、廖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郓城县交警大队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周边监控截图、肇事车辆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艳萍
检察官助理袁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郓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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