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山东省五莲县**乡**村**号。2020年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8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诸城市**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诸城市**路4KM+300M(**镇**村)路段处,与前方顺向步行推小推车的杨某某发生碰撞后驶入道路左侧,与对行的陈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受伤后经诸城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月31日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病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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