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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9********,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贵******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武装部门口路段,将步行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王某乙撞倒,造成王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王某乙经济南市莱芜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王某乙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563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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