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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65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18时7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持C1证驾驶鲁******号牌的小型客车沿国道308平度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212KM+200m处时,因观察不周与行人夏某甲相撞,王某甲驾车逃逸,夏某甲又被其他车辆辗压(辗压车辆逃逸未查获),夏某甲当场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0日,王某甲与被害人夏某甲近亲属(夏某乙、夏某丙)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甲在保险赔偿款外赔偿夏某甲近亲属人民币40万元,夏某甲近亲属对王某甲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王某甲逃逸后又于当晚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本案的和解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发现夏淑理被撞并报警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乙等人的陈述证实夏某甲因车祸死亡及与王某甲达成和解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驾车发生交通肇事的具体经过;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实夏某甲系被车辆辗压头胸腹部致多脏器严重损毁死亡、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中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确定量刑起点,自首并认罪认罚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夏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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