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66********,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小区保安。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村**号,住山东省夏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20时1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城镇代楼村南公路处时,撞上前方顺向步行的行人孙某某、郑某某、王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郑某某、王某乙受伤、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到南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已与当事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社区调查评估通过,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健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夏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