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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组,住址**。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06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沿X03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肥东县**镇**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碰撞到行人姚某甲。造成行人姚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1月0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驾车离开现场。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检察官助理:王志光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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