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居委会**庄**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9年10月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1时06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沿利辛县淝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利辛县粮库门口处路段时,与停在道路上的王某乙、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王某乙死亡、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轿车驾驶员王某甲驾驶车逃逸。次日王某甲到利辛县公安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查询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万里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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