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6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2月1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于2019年3月19日交予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持C1驾驶证驾驶湘******小型客车行驶在娄底市娄某某乐坪大道金香大酒店路段时,将在此处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在地,导致刘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甲亲属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王某甲在现场等待民警赶到现场,并如实向民警陈述自己是驾驶员,且随同民警到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调查。经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符合车祸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特征。
案发后,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_(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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