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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庄**厂**条**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晚18时49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驮带其妻王某乙,沿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津沽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津沽公路与韵海路交口时,遇红灯未停驶继续通行,适遇行人王某丙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通过津沽公路。被告人王某甲所驾驶车辆前部及右侧与王某丙身体相撞,造成王某丙受伤,后王某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3时许死亡。经鉴定,王某丙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甲电动车发生事故时的瞬时速度为37km/h。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丙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妻子王某乙将被害人王某丙送往天津市海河医院抢救,被告人王某甲在医院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过程、人口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丁、戴某某、常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纯厚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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