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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乡**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2020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7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津R****8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脸东约15米处时,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吴某甲,造成吴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甲驾车返回现场并报警。经鉴定:吴某甲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甲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坤淑

                               检察官助理:王宗琦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联系方式1502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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