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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乡**村**屯),无固定职业。2018年8月28日因盗窃罪被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9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黑E****G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萨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旅店门前道路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萨大路的被害人郑某甲相撞,事故造成郑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驾车逃逸。同年9月7日,王某甲到红岗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岗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犯罪事实证据

1.书证:案件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

2. 证人证言:证人邰某甲、邰某乙、那某某、郑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二、量刑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保证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案、未保护现场、驾车逃逸,致使一人死亡,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交通肇事后逃逸,然后主动投案自首,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和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亮

检察官助理:于洋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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