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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尔沁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街**委**组**号,现住科左后旗**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3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6月25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蒙G*****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巴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双合尔公园西门时,因超速行驶,未避让行人,而将步行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图某某、查某某撞倒受伤。而后,王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将车停在双合尔公园北侧距离案发现场700米处的牧国牛业有限公司门前,并以生病为由,让其亲属驾车送其到沈阳就诊。

事故发生后,路过此处的群众报警,受伤的被害人图某某、查某某被送至医院,当日22时51分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查某某右胫骨骨折、骶髂骨骨折、体表瘢痕等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

经科左后旗公安交巡警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图某某、查某某无责任。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经亲友规劝,电话向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材料、获取王某甲肇事车辆的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林某某、塔某某、萨某某、伊某某、王某丁、杜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大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宋某某、全某某、王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牧国牛业公司监控视频光盘、张某某与王某甲微信录屏光盘、韩江烤肉店视频光盘、沈阳七三九医院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梅

检察官助理:刘琦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科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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