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30日18时30分许,驾驶号牌为吉B****5号众泰牌轿车沿吉林市船营区025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船营区搜登站镇半拉山子村附近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乙相撞,造成行人王某乙当场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交通事故中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船营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2、证人马某某、董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继臣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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