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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二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黑A****5牌照大众轿车,沿嘉临公路自北向南行至789KM+220.30M处,与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乙相撞,当场致王某乙(女,42岁)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乙(女,42岁)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9日主动投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邢某某、马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丽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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