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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3********,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现住兰坪县**社区**栋**单元**室。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云******号微型车,从兰坪县城驶往永兴社区上村箐方向。17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永兴社区道路时,因不当操作,车辆驶向人行道,与行人张某某、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委托他人报案,积极救治被害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等;2.证人程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交通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赵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云南晨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报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

书记员:李向春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社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7625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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