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816,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住浑江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白山市*矿业工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江源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5月13日15时35分许,驾驶未年检的吉FK**06号轿车沿沈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江源区石人镇*村*时,与正在公路上工作的养路工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住院。2019年5月24日,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李某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宏灵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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