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苏A1****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002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小荆村026号路灯杆附近路段,在通过连续弯道时车速过快,严重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撞到停在该路段南侧的苏A3****号车、苏A3****号车、苏A2****号车及已下车的苏A2***号车车主叶某某和荆某某的门面房,致被害人叶某某胸部、腹部、盆部损伤而死亡和四车、卷帘门等财物损坏。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报案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赔偿谅解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荆某某、王某乙、郑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丙、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王某乙、郑定定及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耀
检察官助理:李鹏举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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