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5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大道**号**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渝F****小车,从万州区万州高级中学沿百安大道向江陵厂宿舍方向行驶至387号路段人行横道处,因未注意观察、避让,将正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周某某撞倒。王某甲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等候在现场。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2020]病理鉴字第103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上驾车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报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万州区**大道**号**幢。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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