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胡同**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8时40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辽G****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X718胡白线21公里处(黑山县水泥厂北侧公路)时,在超车过程中车辆右侧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马某甲身体左侧接触,致马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马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脊髓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甲无责任。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现场被交警带回公安机关,并于次日接受讯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酒精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病志;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黑山县公安局现场检验报告书、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予以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国荣
检察官助理:赵子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非监禁刑诉前社会调查函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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