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贵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永康隧道往田坝方向行驶。20时许,行驶至兴义市江平大道(小地名:山早)处时,将同向由被害人黄某甲、王某乙骑行的两辆自行车撞倒,造成黄某甲、王某乙二人受伤及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弃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甲、王某乙无责任。经鉴定,黄某甲颈6椎体脱位、颈髓损伤,致四肢瘫,属于重伤一级。
案发后,王某甲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甲已赔偿二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王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一本(存放于公安机关);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解协议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萍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兴义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
2.本案卷宗1册;
3.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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