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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无证驾驶、交通事故逃逸,2020年9月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湘KS****三轮摩托车,沿G320线从双峰县青树坪镇往双峰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城西大市场入口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驾驶三轮车离开现场。当天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某甲家中将其抓获。经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未保护事故现场、转弯未让直行、交通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检察官助理:杨硕林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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