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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农场**路**,住洪湖市**农场**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8年3月6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牌号为鄂A****2金杯小型面包车,从洪湖市**农场往武汉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洪湖市**镇**村路段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由刘某某驾驶的海日牌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指挥中心110接报警处置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洪湖市**农场**路**号,电话1359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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