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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安徽省亳州市人,家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现住海口市秀英区**工地。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8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驾驶非法改装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车厢上横向焊接铁制水管,水管断面再焊接角铁,角铁长度超过车厢)沿建设二横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建设二横路乡味红鸭饭庄路段时适遇被害人翁某甲沿建设二横路西侧违停车辆边缘由北往南行走,王某甲在驾车超越翁某甲时,右侧长度超出车厢的角铁部位撞到翁某甲腹部,案发后,王某甲将翁某甲送往医院救治,期间翁某甲家属报警,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翁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事故中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翁某甲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等书证;

证人翁某乙、翁某丙的证言;

被害人翁某甲的陈述;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违规改装的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媛媛

                                               书  记  员 符华展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口市秀英区**工地,电话130********;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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