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市龙华区**路**大酒店保安,海南省澄迈县人,家住海南省澄迈县**农场**队,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号公寓**房。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3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1 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所有的海口74**** 两轮电动车,搭载谢某某、林某某(谢某某之子)沿海口市龙华区侨中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侨中路与海秀中路交叉口时,王某甲见前方人行道绿灯亮起,便驾车从机动车道强行斜穿想迅速通行,适遇王某乙驾驶琼E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鉴定,该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从侨中路向南直行车道违规右转进入海秀中路,因王某乙从该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超车时向左变向行驶,致使该货车右前部与王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的后储物支架部位发生碰撞,电动车上三人摔倒在地,王某甲和谢某某遭到该货车右轮碾压,造成王某甲左脚骨折、谢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及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留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及救护车,并在民警讯问时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死者谢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严重多发伤引起创伤性、出血性休克死亡。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某、林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酒精检测单、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林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法道路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口市龙华区**村**号公寓**房,电话139********;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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