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1〕1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路**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10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2月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D8****号小型轿车沿巩义市回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回郭镇老大街口交叉口处时,与行人王某乙相撞,致王某乙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驾车逃逸。经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诊断证明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邵某某、刘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晨婧
检察官助理:白志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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