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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孟津县****工业园区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撞住道路右侧的行人郝某某,造成郝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郝某某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符合因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甲拨打事故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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