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7时16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沿大城县某某段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城县某某村口向右转弯驶入东西砖道时,与蹲在砖道上的被害人王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相撞,造成王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被告人王某甲应负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乙方无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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