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鹿泉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2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载李某某)驾驶冀AE****轻型厢式货车沿邢石公路(红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临城县**水泥厂北侧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公路后撞倒公路西侧沟内建筑物后发生侧翻。此事故造成李某某死亡,王某甲受伤,轻型厢式货车及所载货物损坏。经鉴定李某某因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情证明单;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省临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户口本复印件、谅解书、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风振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河北省鹿泉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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