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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6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浜**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行政村**村**)。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5日告知了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费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20时53分许,驾驶号牌为沪D****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G***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江阴市暨南大道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过徐霞客镇慈云路交叉路口时,遇相对方向左转弯的被害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驾驶的苏B****0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人王某甲驾车向右避让过程中车辆向左侧翻,致集装箱压到苏B****0小型轿车,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夏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合并窒息死亡;被害人夏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王某甲知道有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单等书证; 

2.证人楚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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