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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现住址如东县**镇**村**组**号。无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4月21日在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8时3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苏FB****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如东县X303线7KM+700M路段,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朱某某(男,身份证号3206241944********,南通市通州区**镇**居**组**号,车后载乘如东县**镇**村**组**号肖某甲,男,身份证号3206231939********)发生碰撞事故,致朱某某受伤,肖某甲受伤后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事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王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肖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一级,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红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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