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11995********,汉族,大专文化,浦口区**医院技师,户籍所在地江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岗**庄**号,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新居**幢**室。 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范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范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4时1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苏A6****牌号小型轿车沿珠泉路自西向东行驶至024号路灯杆附近路段时,撞上正在此处横过道路的行人范某某,致被害人范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费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警大队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警大队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明志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新居**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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