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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2016年7月23日因嫖娼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浙A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2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102省道52公里500米(临安区天目山镇横塘村方泉18号附近)路段时,因低头查看手机未注意道路前方情况,与发生事故后摔倒在道路上的被害人王某乙及其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碾压,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王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已与被害人王某乙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全部履行,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潘某某、石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肇事车辆勘查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阮  非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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