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家住扶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死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死者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8时35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无号爱玛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王某乙(男,殁年58岁)、杨某某、张某某,沿扶风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由南向北行驶韩某某驾驶的陕******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陕*****挂中集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王某乙、杨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受伤,王某乙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陕西宝鸡中园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生前在2020年6月28日08时许交通事故中遭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胸腹联合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扶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无证驾驶无号牌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性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乙、张某某、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韩某某报警,王某甲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民警前往扶风县人民医院对王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口头传唤了王某甲,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王某乙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王某乙近亲属5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齐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有刑事前科,可以从重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检察官助理:刘涛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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