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5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饶县**镇**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沿大王镇阳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34号灯杆处时,与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122接处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居住于广饶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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