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期检验的陕HM****号二轮摩托车载其母亲陈某甲、儿子王某乙、王某丙由山阳县银花镇街道向银花镇梅子沟村当中院组行驶,16时20分许,行至208县道2KM+30M弯道处,左车道行驶,遇相对方向邹某某驾驶的陕HL****号小型普通客车会车时,二轮摩托车向右道避让,撞到路右边防护墩上,致陈某甲、王某丙跌入路外5米深河道,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死者陈某甲系生前遭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颅脑损,颈椎骨折颈髓损伤死亡,王某丙受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邹某某、郑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摩托车载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婕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5、民事判决书一份。
6、办案说明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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