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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镇**村**组。2018年5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期检验的陕HM****号二轮摩托车载其母亲陈某甲、儿子王某乙、王某丙由山阳县银花镇街道向银花镇梅子沟村当中院组行驶,16时20分许,行至208县道2KM+30M弯道处,左车道行驶,遇相对方向邹某某驾驶的陕HL****号小型普通客车会车时,二轮摩托车向右道避让,撞到路右边防护墩上,致陈某甲、王某丙跌入路外5米深河道,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死者陈某甲系生前遭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颅脑损,颈椎骨折颈髓损伤死亡,王某丙受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邹某某、郑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摩托车载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婕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5、民事判决书一份。

6、办案说明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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