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现住山东省青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鲁******轻型货车沿青州市齐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荆州路路口处时,因驾驶不当、路滑致车辆失控,与站在路边鲁******面包车边的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镇**村**号)及面包车相撞,发生事故,致朱某某死亡,两车受损。
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民事部分已处结,被告人王某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到案证明、人员档案、前科查询、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且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标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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