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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住高密市**号楼**单元**室。2002年6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2时30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省道21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217线与诸城市**道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顺行的王某丙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丙死亡。经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田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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