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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95********,汉族,大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街**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公寓**号楼**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19日23时29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牟平区通海路芳美美容美发店门前处,将在非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被害人王某乙撞倒致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逸,后于次日投案;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现场勘查笔录;有鉴定意见;有视听资料;有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斐斐

检察官助理:刘  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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