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农民,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张秀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鲁******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沿沂水县赵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夏蔚镇北峪子村路口时,与顺行在前向北左转弯的沂水县**镇***村**号王某乙驾驶的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王某乙经抢救无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被告人王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490****);
2、侦查卷宗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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