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潍坊市人,身份证号码3707821982********,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朱海霞、陈红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3时1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鲁G*****/赣*****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天长市20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途径43km+150m路段处,因实施左转弯掉头过程中妨碍了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致使其驾驶的车辆右侧后部与相对方向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建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8月21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2019年9月23日,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秀珍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镇**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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